1.施工面簡單化原則:防水層於設計階段,即應考慮使施工面盡量簡單化。若有複雜的造型或設備,如不需與結構體結合在一起,則盡量設計在防水層的保護層上。儘可能使防水工程的施作面盡量保值單純、簡單。以避免增加防水工程的困難度與失敗率。

2.直接被覆結構體原則:防水層除於修改工程時,為避免在舊防水層去除後,對室內使用造成影響,而有將防水層被覆於表層的作法外。對於一般防水層的鋪設位置,均盡量鋪設在結構體上,至於是否與結構體密切接著良好,則視使用材料與工法而異。

3.施工條件與多重防水設計原則:防水設計階段應考慮到施工時可能的困難及施工條件,且若對防水功能要求嚴格且施工條件困難時,須考量多重防水的設計。如地下工程的施工因困難度高,當此建築物對防水功能有絕對嚴格要求時,則須以多重防水的設計來達到絕對防水的要求。

4.使用條件與多重或多層防水設計原則:當防水層施工完了後,將來一但失敗,則可能因使用條件的因素造成維修困難,或維修成本太高時,須以多重或多層防水的設計來達到此一要求。如屋頂防水為例,在屋頂不作任何使用時,可設計較簡單的露出工法,但若屋頂有覆蓋層,且如作屋頂花園等使用時,則須設計複層防水。

5.防水層的保護原則:防水層於設計時須考慮到防水層施工完了的保護設計,如將來屋頂有作其他用途使用時,應設計混凝土保護層,另若屋頂不作任何用途時,雖可考慮讓防水層直接露出,但因會與日照、空氣直接接觸,故須考慮防止劣化的保護層如保護塗料、或抗老化層等。另對採用防水層露出工法的屋頂時,應該在設計階段,即考慮到人員是否容易出入,若屋頂出入為無法規劃為管制出入的型態,則最好不要考慮採用露出工法,否則在長久使用中,防水層易遭受破壞。

6.防水層的連續性原則:防水層的設計,須考慮到防水層的連續性,防水層不可造成中斷及不當的續接。

7.順應大自然原則:防水層的設計,應盡量利用大自然的物理現象來作設計,如設計屋簷、滴水線、減壓空間等,運用大自然的物理現象,來避免水的侵入。另對於大自然所產生的龐大力量,應避免試圖以防水材料作頑強抵抗的設計。

8.材料的適材、適地、適用原則:防水材料於設計之初,即應依使用部位、用途等作適材、適地、適用的選擇為原則,如軀體防水材料,一般較適合用於地下構造物,因此也就不適合用於防水重要性大或大規模的地上構造物。有些材料是適合用於露出型者,就不宜用於非露出工法使用等。其實,究竟哪些防水材料適合用於哪些部位及其耐候姓、耐久性如何,在選擇上確實有迷惑之處。然而適當的防水材料,不但須符合使用的理論及通過實驗室嚴格的考驗,最重要的還是須要有雄厚的成功使用實績。因此我們認為防水材料的選擇,不是新的就好,而是成功實績越多越久才越可靠。

9.妥善收頭原則:防水層的收頭常是防水失敗的主因,尤其在設計階段,及應對防水層收頭的細部設計等加以注意。尤其收頭部位之高程等,均會影響防水層長期使用及成敗。

10.長期使用與絕對保障原則:在防水設計上除了技術面的設計外,對於將來保固的體制也應考慮在內。因為防水工程是應該有提供使用者長期使用的功能,而且一般防水工程,即使在圖面上設計得再完美,施工若不加以注意,則再好的設計均不能達到預期效果。而施工品質的好壞,也很難馬上於現場看出是否有瑕疵,往往問題發生時是在完工後一段時日。因此,防水工程在設計階段若無一套完整的長期保障制度,則可能無法有效約束工程的品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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